***下水道疏通,***下水道疏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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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撞男童***律师怎么说?
我们先抛开法律不谈,每个人生活在这个社会当中,作为一个具备行事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有起码的是非观,知道什么是好赖,我们***都应当自觉拥有这种基本的常识认知。哪怕是极个别***之人不讲理,我们也应当旗帜鲜明的表达正确的认知,我们要努力营造这种讲理懂理的氛围,如果抱着息事宁人的原则去处理,对三观的冲击是很大的,社会也将缺乏信任基础,人与人将变的愈加冷漠和绝情。
在这个老人撞男童的***当中,并没有什么复杂的案情,就是一个老人把孩子撞了想跑掉,结果被热心的女士发现后听拦住,老人情急败坏之下起了争端,而且还出口骂人,自己情绪没有控制好引发急病当场死亡。这个是非判断有难度吗?我认为一点难度没有。
老人撞人想逃该拦,有人挺身而出这是义举,是需要被鼓励和认可的行为。老人骂人急火攻心死亡那是活该倒霉,那是你自己气性大,是自己身体不争气,说严重点死有余辜。***如说,你把男童撞完之后,男童出现生命危险呢?发生意外情况呢,那这个责任谁来负?我们绝不能因为对方去世了,就可以对其犯下的错误免于追究,更不能因为去世了就需要照顾家属的情绪。
所以说,在处理该***时,相关者一定要坚持站在是非的立场上,知道什么是好什么是坏,我们切勿做出让人心寒的事情来。
感谢邀请!
老人撞到男童后,意图逃避责任而骑车逃逸,这种行为本来就不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于是,孙女士将其拦下完全属于见义勇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也不具有任何过错。至于老人突然猝死,完全属于意外***,不能归咎于任何人。因此,老人家属提***讼,我认为是毫无道理的,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据报道,今年9月23日,河南信阳的一名五岁男童在小区里玩耍,一位老人骑着自行车快速的开来,将男童撞伤,路过的孙女士,看到男童的脖子被撞出血痕,拦住了想要直接离开的老人,并希望老人能等到男童父母来后,在解决此事,不料遭到老人破口大骂。二人争执了几句,老人便妥协了,坐在了石凳子上,孙女士也拨打了110。然而没过多久,老人便突然倒地,见状孙女士连忙拨打120,但是老人还是没能救回来。
不到两个月,老人家属便将孙女士与小区物业一同告上了法庭,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做到管理职责,孙女士是导致老人猝死的主要原因。要求赔偿40余万元。此案将在12月12日开庭审理。
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一方面,孙女士看到老人肇事后逃逸将其拦下,是为了男童家属能及时***,本质上属于见义勇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也不具有任何过错。所以,孙女士并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老人是在被约束后自己休息时病发猝死的,这是谁也无法预料的,也是难以展开救治的。因此,老人的死属于意外***,不能归咎于任何人。
我想,但凡有点良知的法官,都不会支持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的。
本人为名律师,对于老人撞男童后,欲离开时被同小区居民阻拦后瘁死!对于老人在当时撞伤儿童后离开现场的动机不作臆想,但作为一名法律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老人将男童撞伤,应该作为一名侵权者,承担起应🈶的法律责任,即施救义务,通过呼唤他人帮助救助或者拔打急救电话救助,应凭自己的力量或者求助他人,将侵权对象的损害降至最低。老人的离开本意如果为求助家人或者邻居予以施救男童,则应给予正面的评价,阻拦他人履行施救义务致使老人瘁死,阻拦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老人离开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被阻挡而引起瘁死,则要结合老人的身心体质及当时的紧迫情形判断阻拦者是否应担责及担责的比例。
换一个角度,阻拦者为了维护正义,通过阻拦侵权人的离开而对受害人的法益进保护,也可以视为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从老人的角度,即是侵权人也是受害人,在承担侵责任的同时,自身的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鉴于对事实的了解程度,通过***的审理,一定会🈶一个公正的判决。可能您不会认同,但法律既是公正的,也是理性的!
应该召集全国媒体,公开审理此案。如果孙女士胜诉,所有案件受理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处罚。一方面可以弘扬社会正气,一方面可以作为案例,不能让讹诈成为无本生意。如果老人家属获胜,也是给善良的人敲响警钟,平常少管闲事。就看***怎么判了。
我先来预测下案件结果。正常的结果应该是***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不正常的结果就是***判孙女士承担10%到30%的责任。
首先来看被告。从***状上来看,死者家属***了两个被告,一个是与老人发生冲突的孙女士,一个是物业管理公司,死者家属认为孙女士与死者发生辱骂,导致死者身亡,而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疏通通道的责任。所以要求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律师,从法律上分析。如果孙女士在事发时仅仅是与老人讲道理,在死者执意离开时阻拦其离开,并没有过激的言语和动作,那么孙女士在整个***中称不上有什么过错,最终孙女士应该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至于死者家属***物业公司则更是胡乱拉扯。小区门口自然应该允许小区住户自由活动,物业公司又不能改,人不存在说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疏通责任,才导致死者撞人。死者撞人本应该及时救治,撞人之后执意离开,只能说明有肇事逃逸的嫌疑,死者在整个世界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家属因为死者身亡而到处索赔的行径自然是有些不妥,相信法律会对其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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